| 中国典当行的融资现状
典当行,俗称“当铺”,主要从事“当”的业务。理论上,“典”和“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实践中却常被混淆。(注:有关“典”和“当”的区别,参见刘心稳主编:《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1月第1版,第405至406页。)从现实情况来看,今日大多数典当行虽名为“典当”,却实指“当”。所谓“当”,具体而言,是指出当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主要是动产(当物)交付与典当行(当主,又称承当人),从后者借得短期资金(典当金),在约定的期限(当期)届满时,典当人还本付息(包括服务费、保管费和保险费等)而取回典当物(赎当)的制度。
今日中国典当行,从行业性质分析,是一种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人民银行是典当行业的主管部门,同时各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典当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典当行所经营的短期融资业务已成为银行业务有效和必要的补充。对今日中国的大多数非国有中、小型企业和个人而言,典当行在中国的兴起,为他们提供了除传统融资方式以外的另一融资新渠道。与传统银行信贷和民间借贷相比,一方面典当较之银行信贷对贷款人自身条件要求不高,手续也十分简捷。典当物品,属于个人典当的,只要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单位典当的,只要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委托典当的,出具典当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即可;另一方面,较之民间借贷,典当的安全性可得到保障,同时避免了许多人情上的障碍。
现今中国典当行业在融资实践中已形成了一些特点:1.当期较短,一般以日、月为单位,不超过三个月。例如十日期、一个月期、三个月期。1996年4月3号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规定了典当期限最长为3个月。在典当期内,当户可以提前赎当。自典当期满之日起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但只能续当一次,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当期;2.其收费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收费较低,每月共计典当金的5%,这其中已经包括了利息、手续费、保管费、保险费等。典当金的计算标准,一般为当物现值估价的50%-90%,所以对出当人而言,当物并非越贵重越好;3.对当物的选择有一定要求,一般必需是典当人有所有权,该物适于保存并可转让的生产、生活资料,且价值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根据《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典当行不得受理以下财产作当物:(1)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财物;(2)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3)易燃易爆物品、已被质押或者担保的物品;(4)工业用金银原料、材料、矿产金银以及一切非法所得金银;(5)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6)不能强制执行或者没有有效文件证明其合法来源的其他物品。此外,典当行办理国家统收、专营和国家限制流通物品的典当业务,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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